棄養罪六年「零檢控」 議員促修例加強執法

日前,一名27歲女子在騎單車回家途中不幸身亡,事件懷疑涉及狗隻襲擊,目前仍在調查中。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。

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表示,寵物棄養是造成流浪動物問題的重要根源之一,並承諾將檢討現行法例及提高相關罰則。與此同時,數據顯示相關棄養法例於2020年至2025年間未錄得任何檢控個案,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盡快修例並加強執法。

蒐證困難 棄養法例六年「零檢控」

根據現行《狂犬病條例》第22條,任何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養其動物,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。惟漁農自然護理署(漁護署)的記錄顯示,2023年至2025年期間未有根據該條例提出任何檢控;翻查歷史記錄,2020年至2022年期間亦同樣沒有相關檢控個案,意味著這條打擊棄養的法例在過去六年內從未被有效執行。

漁護署承認,要蒐集足夠證據以達到「棄養」的法定檢控門檻存在一定困難。在涉及狗隻咬人的案件中,當局一般會根據《狂犬病條例》第23條或《危險狗隻規例》提出檢控,針對未能在公眾地方妥善控制狗隻的畜養人。相關罪行最高可罰款1萬元;若涉及體重達20公斤或以上的大型狗隻,最高可罰款2.5萬元及監禁3個月。過去三年,相關檢控個案平均每年約有200宗。

「合理解釋」舉證門檻高 議員倡善用科技蒐證

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凱欣指出,現行法例下要證明畜養人沒有「合理解釋」相當難度。她表示,鄉郊地區部分狗主可能聲稱狗隻屬於自由放養;而有意棄養的人,亦可能辯稱狗隻自行掙脫狗帶走失。

她歡迎政府考慮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力,但認為單靠加重刑罰未必足夠,當局亦應善用監控科技協助蒐證,同時加強公眾教育,提升市民的責任養寵意識。

法律界:現行法例並非無法檢控 關鍵在證據

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范凱傑則認為,即使現行法例存在執法挑戰,但並非完全無法以棄養罪名提出檢控。

他指出,若主人真的遺失寵物,在捕獲動物後96小時內未有通知漁護署或警方,該動物在法律上即可被視作遭棄養。

范凱傑強調,被告不能僅憑在庭上聲稱「狗隻遺失」便逃避法律責任;因為負責任的主人在遺失寵物後理應會報警,法庭也不會自動接納主人的片面之詞作為「合理解釋」。他促請當局應按個別案件的情況恰當執法,並考慮優化相關法律條文,以確保法例能更有效地落實。